浙江培训网-经理人俱乐部法律服务区法界评论 法官调解讲求艺术犹如"兵法三十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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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讲求艺术犹如"兵法三十六计"

法官调解讲求艺术犹如"兵法三十六计"

  调解撤诉结案率达71.5%。
  这一数字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2007年全省20余万件一审民事案件统计后得出的。
  不要小看这个“71.5%”。法院人士告诉记者,在黑龙江法院系统,1个百分点意味着4000多名原被告“案结事了”。“71.5%”意味着约有28.6万名原被告“案结事了”。
  据介绍,黑龙江省各级法院调解撤诉结案率连续五年呈显著上升趋势,居全国法院前列。其中,大部分中院系统调解撤诉结案率超过70%,一大批基层法院超过80%,一些人民法庭调撤率达到100%。
  而在2001年前,黑龙江省各级法院的调撤率曾连续大幅度下降17.8个百分点。
  如此巨变,原因何在?
  法院人士告诉记者,巨变背后,是“一个观念的转变”。
  2001年前,民事案件“偏重判决,忽视调解的教育疏导功能”是主流思想。
  2001年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被明确为全省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调解和撤诉案件数量成为与评优、晋级挂钩的重要指标。
  前者的结果是上诉、申诉的案件逐年上升,许多案件在审理中和判决后,当事人的矛盾不但未平息反而加剧,社会效果不好。
  后者则创造了“71.5%”的奇迹。

  一个基层院长对调解的精彩解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黑龙江法院系统,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调解启动比较灵活,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由于程序灵活、简便,有的案件半个小时或一两个小时就能成功结案。而且,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兑现协议内容的自觉性,要远远高于判决结案,不少当事人还能当场兑现。
  素有“点子院长”美誉的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龙呈德对法院调解工作有一番自己的心得。
  他说,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根深蒂固的儒家文化已渗透到各个领域。调解的和谐功能,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乡里、邻里、家庭等都会
  以“让为贤,和为贵”等处世哲学进行协调,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达到和谐的目的。
  调解尽管以和为贵,以息诉为目的,但在整个调处过程中,自然贯穿着是非分明、扶持正义的伦理道德。只要是合法、合理的权利,总是能够得到保护的。侵害他人权利的一方也会在调解中认错,并承担一定的责任。让步息讼,接受调解,正是原告为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策略。所以,无论是非诉讼调解还是诉讼调解,其价值都包含公平和正义,只是其内容和表现形式各有侧重。
  任何一件纠纷的调解过程,都是一个沟通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融洽双方感情的过程,同时将法律、政策、伦理等融在沟通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件案件的调解过程,就是一个教育与受教育的过程。
  调解绝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的沉淀和传统中的事实,况且传统并不意味着腐朽和保守。中国调解传统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和优先,对后人有着启迪和示范作用。每一件纠纷从发生、发展,到通过调解得以解决,某种程度上对后人都是一面镜子,它比说教有着更直观、更有效的示范作用。这也是调解得以盛行和延续的原因之一。
  谈到调解的优势作用,龙呈德认为,调解强调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能动性,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使得诉讼更为人性化。而且,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是非,无需像判决那样搞得一清二楚,水落石出,允许含糊一些;对一些尚无明显可对照的法律、法规、政策,一时难以定夺的争议,也可不必强求明确,妥协寻求双赢结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对抗性大大降低,甚至清除。尤其一些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效果更为明显。
  有人说,调解总是以损害一方权利为代价,效率虽高,但不公正。龙呈德认为,“这其实是误解”,因为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永恒的主题,而调解是探索这一主题的有效途径。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调解并不是无原则“和稀泥”

  诉讼调解工作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必须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心甘情愿地和解。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在实践中认识到,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不合理预期和不理性诉讼行为是影响调解的最重要因素。于是,有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释法解疑工作的意见》的下发。
  对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崔军介绍说,“释法解疑”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尝试,与现行法律关于诉讼中的一般性告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有限的释明权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全程性。法官在立案、庭前、庭审、调解、裁判文书制作、宣判前、宣判后各工作环节,都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地释法解疑;
  主动性。法官要积极履行主导诉讼的职责,结合诉讼不同阶段的特点,主动地开展说明、说理和说服工作,引导、指挥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不能仅限于当事人异议或疑问被动提起;
  目的性。释法解疑的目的不局限于推动案件本身的顺利审结,“释法”是为了“解疑”,“解疑”是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实体权利。
  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看来,“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他正力图将这种观念变为全省民事法官的共识。“要从构建和谐诉讼,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重新认识调解的作用和价值,把是否做到‘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把调解作为衡量法官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南英说。

诉讼调解历史


  “以调息讼”的理念渗透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吏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汉代就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调解时以“礼”等儒家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为依据,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主要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许多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调解的原则。尤其1955年毛泽东提出了“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这就是当时指导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方针”。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人民法院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在判决前都进行调解,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1964年,“十二字方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
  1979年9月,立法机关开始起草民事诉讼法,从如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入手,对“调解为主”的原则进行了反思和检讨。调解为主意味着调解是必经程序,出现了强制调解,久调不决的现象。1982年颁布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将原来民事审判调解为主的方针和原则,修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权利意识的强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再次对调解制度进行了探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座谈会,在争论中确立了“自愿、合法的原则”。全国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开始逐年下降。
  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目的。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定纷止争,维护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提出“和谐司法”理念。

穿梭于现代法治与传统道德文化之间

    记者手记

  在以熟人社会为主的社会形态下,民主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存在阻力,法律体系蕴藏的价值理念难
  免经常与影响力巨大的传统伦理、道德力量发生抵触和碰撞,且这种对峙并非来自实在法体系内的权利博弈、价值冲突和逻辑缺陷,无法通过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来化解,于是司法活动往往要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分叉处徘徊。而调解的好处恰恰在于,更便于穿梭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灵活地运用法律以外的推理思维方式和话语机制来处理纠纷,并最终找到让各方当事人满意的第三条路径。
  另外,由于我国公众素有“厌诉”心理,民事诉讼收案数量虽然逐年攀升,但相对于潜在的纠纷来说,仍然是冰山一角,而且即便在诉讼过程中,这种“厌诉”文化也在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发挥着潜在的作用,并产生了诸如羞于出庭、耻于被告等具有较强本土化色彩的诉讼现象。而调解作为一种审理手段,不但能够使人清楚地感受到现代民事诉讼与封建衙门“过堂办案”两种诉讼文化的不同,同时作为一种结案方式,还能够缓解诉讼当事人在权利本位的法治文化与忍让求和的无讼文化冲突中产生的失落和不安。
  黑龙江省法院系统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做法,体现了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智慧和勇气,找到了司法机关规则之治和纠纷解决功能的平衡点。



一个基层法院的调解艺术 

法制网记者 郭毅

  “宣泄法、缓和择优法、细节取信法、分析诉求法……”
  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采访时,记者深刻感受到,法官归纳的诸多调解方法,犹如兵法三十六计,令人目不暇接。在这里,调解成了艺术。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系父子关系。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5年3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本案原告不满7岁),但在原告的抚养问题上,原告的父母曾意见分歧较大,焦点在于原告的父亲因故否认原告是其亲生儿子,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原告确实是被告之子。原告及其母亲对被告这一行为很不理解,被告与原告之间的隔阂加深,双方不但互不称呼父子,而且被告不愿意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法院只能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通过被告单位工资中每月扣除。就这样双方坚持了十年,一直到2005年初,原告就读高中二年级,原定的每月200元子女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在私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
  【调解方法】法官王立国:表面上,被告已重新组成家庭并且又有了子女,爱人又没有工作不同意增加抚养费,但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其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真实原因是,原告十年没有管被告叫一声父亲,同时法官还了解到儿子也有想念父亲的心理。
  开庭前法官有意识安排双方见面,让双方沟通思想消除隔阂,父子双方流着眼泪拥抱在一起,见此情形法官趁热打铁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由先前的不同意增加到现在同意每月增加200元并承诺按月送到原告手中,使一起需要判决的案件调解结案。
  后来法官经过回访得知,被告不但每月给足抚养费,而且按月买一些学习和生活用品,孩子也因此学习成绩上升,由原来的普通班上升到重点班,成绩名列前茅。父亲节要到了,孩子用平时积攒的零用钱为父亲买了一个非常精致的烟斗,在回访法官面前亲手交到父亲手中。父亲感动得热泪盈眶,拉着法官的手说:“感谢您,是您使我们父子重归于好。”
 

法官调解讲求艺术犹如"兵法三十六计"

  【案情简介】原告胡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胡某与被告郑某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住房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双方均要求分得住房,且互不相让。经法院主持竞价,郑某只同意给付胡某40000元;而胡某则同意给付郑某42000元。因此,胡某最后取得了住房的所有权。但在房屋归属确定后,郑某提出,胡某已经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收入,很可能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长期拖欠房款,即使经过执行程序,原告胡某的付款承诺也难以兑现。
  【调解方法】法官刘铁军:在婚姻案件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已经作出给付承诺,而法律文书生效后又无力履行或拒不履行,最终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当事人的担心也由此而来。鉴于这种情况,主审法官在调解时,采取了附条件履行条款,并写入调解协议中:首先确定给付义务人履行时间,如履行当日不能给付对方房款时,则双方争议的房屋归对方当事人所有,由对方当事人将房款即时给付。如对方当事人当日亦无能力给付时,则此房屋仍归原给付义务人所有。该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给付义务。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赡养费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系母子关系。张某生育一男二女,现在小女儿家居住,因吴某不尽赡养义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方法】法官王海珍:法官先把被告吴某传到法庭,了解具体情况和他的想法。吴某对母亲将自己告到法庭,感到很丢面子,对法庭也是一肚子怨气。法官让吴某坐下,先和他唠些家常话,问他在哪里做事?家中几口人?身边有几个孩子?现在生活怎样?这些话拉近了双方的距离,气氛和缓下来。
  听完吴某的诉说,法官感觉到他并不是一个不孝之子。于是,法官抓住他爱面子的特点,对他吃苦能干、热爱家庭的长处适当称赞,从而引出了不赡养老人同样也会被人耻笑的话题,从自然界乌鸦反哺讲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从“人生七十古来稀”讲到为人父母不容易,从生老病死的人生法则讲到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吴某渐渐坐不住了,没等法官把话说完就表示,愿意将母亲接回家中。
  这时法官打电话把老人请到法庭,双方就老人的晚年生活、医疗费用等问题,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老人对法院能够迅速调解此案非常满意。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某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李某、吴某夫妇二人曾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床垫,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均主张将床垫分给对方,并要求按购买时的价格与其他家用电器一起充抵财产分割份额。
  【调解方法】法官刘铁军:对于这个问题,法官采取了一个办法,先将原、被告共有财产进行详细登记,然后要求原告对财产进行分割,并告诉他在分割后,由被告优先选择。这样一来,原告方为了避免自己利益不受损失,就会尽可能地将家庭财产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平等搭配。被告方由于可优先选择,最终也不会提出异议。这就是“直径分割法”,本案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由此得到妥善解决。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侵权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系父子关系。2003年初王某某结婚,与妻子住在其父王某家。王某某婚后不到两个月,就同媳妇一起对二老说三道四。二老实在忍受不了,就到女儿家居住,想分开一段时间缓和一下矛盾。半年过去了,儿子、儿媳不仅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二老出言不逊。无奈,二老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儿子、儿媳立即迁出自己所有的房屋。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难点就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矛盾尖锐,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而父子这种亲情关系又使法官的判决及判决的执行变得十分艰难。
  【调解方法】法官韩东风:很多时候,在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的情况下调解,往往事倍功半。这时,不妨先放一放,待双方的怒火平息下来,能够冷静思考时,再做调解工作,本案就是这样。法庭上,原、被告针尖对麦芒,大有剑拔弩张之势。法官意识到,如在此时急于处理此案,效果可能不会如愿。
  于是,法官先找来原告的女儿,说服她让二位老人在其家中多住一段时间,然后又将二位老人找到法庭,劝其消消气,“儿子、儿媳不懂事,二老不应往心里去,法院一定为二老作主,请你们放心,但得允许我们慢慢地做二被告的工作。”原告闻听此言,一肚子的愤怒消了一半,说:“我们听法院的,但一定要为我们讨回公道。”
  一触即发的态势缓解了,法官又找到二被告,向其讲述了二老的尴尬处境及孝敬老人的为人处事道理。开始二被告还怨气满腹,后来稍有悔悟,法官没有急于要结论,对他们说,你们小两口先回去商量一下,再给我一个信。
  一个星期后,两位老人在两被告的搀扶下来到法庭,请求撤回起诉。经法庭的冷却矛盾处理后,二被告求得两位老人的帮助,自己贷了一部分款购置了新房,长辈、晚辈皆大欢喜。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某在乘坐被告刘某开的出租车回家途中,被告刘某所驾驶的出租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某赔偿其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5219.06元。
  【调解方法】法官李琨: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就支付赔偿款的分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坚持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的原告计算诉讼成本,列出原告赢得诉讼需要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证据材料的工本费、证人出庭的差旅费等等,并告诉他,原告还有支付申请执行的费用和执行不能的风险。算完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500元。




  【案情简介】原告侯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4年11月5日,李某因自己的叔叔急于用钱,向侯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后侯某多次索要,李某却总以其叔叔未还给他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因李某是流动人员,在本市养猪,正在积极处理生猪,打算回家务农,再不回来了。为此侯某十分着急,要求保全李某的生猪。
  【调解方法】法官董秀娟:本案事实非常明确,但经电话通知后,被告拒不到庭应诉,如果依照法定程序送达、开庭审理,李某可能已经将生猪处理,侯某的债权将很难实现。侯某要求对李某的生猪予以保全,鲜活物品的保全,在法律上十分慎重,且保管不易。为此,法官决定现场开庭,找李某进行调解,促使其主动偿还欠款,争取早日解决纠纷。当法官带领法警及书记员赶到李某养猪的猪栏时,李某表示放弃书面答辩,但主张,“该笔款项是我叔叔借的,我只是替叔叔打了一张欠条,现在叔叔已经不知去向,我不能替叔叔还钱。”
  经过法官对借条的法律效力进行解释后,被告承认应由自己还钱,但坚称没有钱还。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被告被感动了,冒出了一句话:“那你说我该咋办吧,我按你说的办。”最终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自愿以其饲养的生猪抵偿债务人民币10000元,生猪按每公斤6元计算,原告侯某当场就把猪拉走了。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吴某与妻子韦某感情不和,多次闹离婚,并达到分居的地步。当吴某再次向法庭诉请离婚时,邻居们都断言:这对夫妻,婚离定了。
  【调解方法】法官原艺:案件刚分到手里,原被告的女儿就红肿着双眼找来了,请求无论如何也要动员她父母和好,最后还哀怨地说:“如果父母离婚了,我也不想活了。”这个女孩只有17岁。
  法官通知这对夫妻到庭,分析了他们产生纠纷的原因,诚恳地指出他们的不足,先后运用“消除隔阂法”、“唤起旧情法”、“批评教育法”等,力图引导当事人回忆初恋的时光、新婚的幸福,力图使他们破镜重圆,但原被告似乎铁了心要离婚。按常规,“调不好就判”,但这样对原被告的女儿可能造成心理压力和情感伤害。
  最后,法官运用了“亲情感化法”,把原被告的女儿带到他们面前,让女儿自己诉说她对父母离婚的感受及对父母的希望,女儿如泣如诉的陈说和迫切希望父母和好的真诚,使这对铁了心要离婚的夫妻抱头痛哭。法官趁热打铁,指出他们离婚有可能给女儿带来不幸,甚至可能迫使女儿走上绝路,影响女儿的前途,终使这对夫妻幡然悔悟,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诉被告姚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5年6月10日,姚某驾车将李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案历时近十年,一审二审均审理完毕,李某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且该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已经龙凤区法院执行完毕。但李某认为其假肢安装维修费用赔偿标准偏低,数次到省里甚至北京反映问题。
  【调解方法】法官周广彬:在处理这一案件时,为确定假肢安装维修赔偿标准,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亲自到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联系重新鉴定事项,并多次与省假肢中心和民政部假肢研究所等权威部门联系,为双方及时调解提供了重要的参照标准。信访工作人员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教育当事人要换位思考,引用数个类似的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做出正确的选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姚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假肢安装费用7万元,并即时履行完毕,使这一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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