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审判津贴有朝一日倒过来

2007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刊出报道:“7月起在职法官享受审判津贴”,肩题:“党中央国务院深切关怀 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文”。报道说,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7月31日,人事部、财政部发文,决定自7月1日起,对全国各级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具体标准依据现行法官等级,最高每月340元,最低180元。不避烦琐,列举如下:

首席大法官 340
一级大法官 318
二级大法官 298
一级高级法官 278
二级高级法官 262
三级高级法官 246
四级高级法官 233
一级法官 220
二级法官 210
三级法官 200
四级法官 190
五级法官 180

按《法官法》1995年颁行,其中就规定了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漫长的12年之后,这个所谓的审判津贴终于有了落实,虽然钱数不多,但总归是聊胜于无。昨天的同一家报纸在“读者之声”版上刊出了几篇来自法院的来信,用的大标题是:“审判津贴热了法官的心”。一位徐州泉山区名叫李晓梅的法官,她来信的标题多少有些夸张:“位已隆 责更重”。每月增加了二百元左右的津贴,就让我们的法官感到“位已隆”,决心要“自加压力……以此为动力,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怀着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的态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怀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提高审判业务能力,理解、尊重和关爱当事人……”这样的话语,令人感叹。

我看有关报道时,不断地产生一些不同的想法:为什么这审判津贴要划分得这么细琐,而且,为什么是等级越高的法官拿的津贴越多,为什么不是反过来,让那些低层次法院的法官拿更多的审判津贴,让最基层的法官每月拿340,让首席大法官肖扬每月拿180?

有朝一日倒过来,这样安排有些怪异么?我们不妨进行一点论证。

网友三斤的跟帖
贺老师的博客里发文《有朝一日倒过来》,关于新出台的法官津贴,贺老师评论说“为什么这审判津贴要划分得这么细琐,而且,为什么是等级越高的法官拿的津贴越多,为什么不是反过来,让那些低层次法院的法官拿更多的审判津贴,让最基层的法官每月拿340,让首席大法官肖扬每月拿180?”。
  
  我在想,或许不用倒过来,在法官等级的评定上对制度进行变更或许是更好的方法,虽然这些钱并不多。
  
  现行的《法官法》以及《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于十二级法官的编制规定是按照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的等级依层级定制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我个人的想法,法官的等级并不一定要以其所在的法院等级的高低进行判定。这样的等级如果有存在的价值,那么应该是对法官司法能力、道德操守的综合评价的判断结果,或许应该把法官等级看作是一种偏向荣誉而不是一种等级,不是代表一种向下的权利。如果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足够优秀,即使他(她)毕生都在审理所谓“鸡毛蒜皮”的小案件,那么这个法官也可以作一个“大法官”,而不是只有那些高高在上,将法官生涯作为一种“仕途”的人才能成为“大法官”。如果是这样,贺老师所谓“倒过来”的那一天就不需要到来了。
  当然,首席大法官还要是最高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