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文化

人类的所有活动方式及其对人类心灵上形成的习惯性影响都可以归入文化的范围,可见其领域是多么的宽广。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人与人的关系、科技水平、文化观念等都对法治模式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人类社会的文化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它必然要经过许多曲折,但无论如何它总能朝前发展,先进文化最终取代落后的文化,以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人类更多更高层次的需要。
然而,这个取代过程是漫长而又动荡的。在旧文化被取代之前,它呈现的惰性总是显得那么顽固不化,它落后于集众人智慧基础之上的法治模式,不经意地阻碍法治进程。
法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可能与人情关系真正完全地和平共处。在重人情的传统文化背景下推行法治所遇到的文化阻碍力量是多么的巨大:它们可能无孔不入,渗透到神圣法庭内外的每一个角落,无法摆脱其影响的司法官员随时都处在人情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信奉人情和关系的当事人为诉讼之事作出的法律方面的努力与准备可能远不及在人情关系上的付出。在这种环境中,真正的法治或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实践中可能成为幻影:它被迫四分五裂,以零碎的面孔或扭曲的形态在众人面前出现。这些担心表明,法治的进程可能不是那么短暂和顺利,在经济不发达的熟人社会中,推行法治应该采用巧妙的逐步进行的手段,这项事业需要熟知社会和文化观念的司法官员积累并推广经验。显然,这是一门高超的艺术。
培养先进文化,树立法治观念无疑是推行法治的前提。落后文化每前进一步,法治实践的负担就减少一分。对公众而言,逐步抛弃过高比重的情理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公众就可能真正信仰法律,完全接纳它,而不会再怀疑法律与司法,就不会在法律之外向司法施加影响,它所节省的诉讼成本将会显著地造福于全体社会。对于司法官员来说,先进的文化意味着符合时代的司法理念。公平正义、效率、程序与实体并重、正直与良知都是其重要内容。只要司法官员与公众的心中有了先进文化的影子,现代法治就有了实现的希望。如果公众心中树立了信仰法律而合理地疏远过重的人情关系观念,那么实现法治国度也会是轻松愉快的事。
当然,仅有心灵上的文化观念的主张还是过于抽象的。因为文化观念的根基还在于人类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应是完善和推动文化观念前行直至推动法治实践的重要条件。没有足够物质保障和伴随着物质进步所形成的人类精神领域的进步,落实和推进法治也只是一句空话。
如此看来,在内涵丰富的文化海洋中,法治还只是刚刚露出水面的小岛屿——但它在不断地往上长,并且终有一天会成为公众栖身的大陆。当然,法治小岛引发公众的重视这一事件本身就表明了法治具有的感召力,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这种力量的作用虽然不能被无限地夸大,但确是一支实在的引导公众树立理性观念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