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思维

人类的心智指挥着人类的身体活动,不良的思维总是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将人们的决策引入了理性的荒野。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仅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有力的司法机构还是不够的,还必须使全体公众中的绝大多数拥有法律的基本思维。
法律思维就是以法律的视角审视各问题和现象,用法律作为衡量事物价值的标准。
法律思维并不完全排斥人情,法律制度中的调解等就富有人情味。但由于法律总是表现为经过争论而拟定的死板法条,脸红耳赤的当事人争论、刑场上的冷酷,使得它总是与人情温暖有一定的差距。从人情角度看,如果说人情是太阳,那么法律就好象冬日里冰冷的铁栅栏,尽管它带来了明确,但也给人以冷漠。
从本质上看,人情观念、道德观念属于与法律不同的范畴,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产物,与人性恶基础上的法治理念大相径庭。既然我们选择了法治,如果我们应当尽力在人情与法律之间建立和谐的互动机制,并应当让法治的观念逐步占据思想领土,而不再是让人情观念固守原地。
要求全体民众拥有法律思维,习惯于用法律思维去思考、对待和处理所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是不现实的。法律思维的养成需要时间、教育、资料和实践感悟,忙于生计和自我发展的普通人显然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投入。
但是,作为法律职业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却必须要有法律思维。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无疑是丰富的,但法律思维却并不总是与之成正比。一些司法官员不自觉地运用人情去处理案件、律师宴请司法官员、在代理辩护的过程中律师过多地运用与司法官员个人感情关系影响司法裁判等现象、个别行政执法官员在履行公务时不知法律为何物等说明了法律思维缺乏问题的存在。
对于普通民众,应要求其拥有初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必须使其在某一行为造成了损失或明显违反道德要求的情况下能够考虑到是否已违反了法律。如果能够到达这种境界,应该说也是法治的更高级境界到来的前兆。当然,可怕的并不是缺乏法律思维,而是对法律思维缺乏情况的熟视无睹。有具有久远人情历史而甚少法律传统的国家要特别关注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