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言败 - 2008-1-30 9:28:00
法律是人的社会性的反映,情感是人的动物性的反映。法律制定之时主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调整陌生人关系或已经破裂的熟人之间的关系——在这时候,所谓熟人实际上也变成了陌生人。同时,法律的运作需要司法机构这种第三者的介入,需要耗费双方的财经资源与精力资源,这对相互之间的感情有一定的伤害作用。如果这种诉讼及相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由于各方原本不存在一时难于消除的熟人情感,所以诉讼就不会遭受此方面的抵制。发生在熟人这间即双方有一定的情感寄托且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诉讼之事就大伤感情了。这正如在一个家庭里面,需要的是团结、温情,充满尊敬宽容和爱的情感,它对于讲求“事实清楚,依法处理”的冷冰冰的法律,自然有一种排斥心理——有谁看到在一个和睦的家庭中,各成员明确相互之间只是以法律的标准来处理相互关系呢?人的动物性必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情感交流与寄托,这是不允许法律横加阻拦的。令人遗憾的是,模糊圆润的情感与棱角分明的法律永远无法真正实现全方位的结合。
陌生人组成的城市与熟人组成的乡土环境中的社会个体,其享有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各不相同。在城市中,各服务机构齐全,通常情况下,只要有金钱这一硬通货,不管服务人员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仍可以得到比较合适的服务,满足生活需求。精神领域内的资源也是如此,在城市因为有门类众多的服务机构,各种专业知识与技能也有用武之地,居民在休闲时光中除了沉浸于城市生活的享受以外,还可以孤独地学习各种技术或在繁荣的经济中寻觅商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寄托较为淡化。
而在农村或熟人社会,这种情况就不一样。更多的单调的体力劳动需要更多的人与人情感寄托,更少的发展机会使得学习技能的必要性降低,空余时间相对较多。更为重要的是,农村的经济相对落后,公民个人或家庭的抵抗疾病引起的支付风险、抵抗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要低得多,彼此之间要加强联系,成为熟人才能较为平安地渡过人生。在这人与人互相影响与牵制的情况下,经常出现的情形是原本陌生的人与人会主动地成为熟人。显然,损伤了熟人的脸面和情感,换来的就是彼此的孤立,这种增加生活困难程度的行为,任何理性的人都不愿去实施。所以,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之一的当事人甚至于法官,都不得不接受熟人社会的团结、和睦规则,只给法律运用以有限的空间。因此在农村熟人社会,一方面认可熟人社会互相问候与相互帮忙好处的同时,又羡慕城市人经济生活能力的独立性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单纯性的大有人在。但是,由于熟人社会赖于存在的根基即经济水平的低下和公共资源的缺乏,所以法律不能长久地迁就地反映他们——尽管他们人数在目前占大多数。考虑到其人数众多,所以以这些人为适应环境之根本制定法律时,还必须考虑推行立足于城市的法律所应采取的适宜的工作方法,采取一定的过渡或灵活措施,以确保社会稳定、顺利发展。
法律只在陌生人社会中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在熟人乡土环境中,法律往往难有作为。改善乡土司法环境的最终结果应该是熟人社会作为整体的变质或解体,展示个性和发挥创造力的空间增大,这实际上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构建新型的浅层次的熟人环境是不可能完成的事业。
这些观点,虽然刚开始只被少数人认识,但不管为数众多的熟人是否同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个人施展才华的城市社会机制必然是熟人乡土社会的发展方向。
当然,城市化是真正贯彻依法治国的社会条件,积极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城市化就是在为推进依法治国披荆斩蕀。等到城市化社会机制在一个国度中占据了大部分空间时,应该可以认为全面推行现代法治的基础条件已经具备。否则,尽量制定了大量的城市法,但缺乏实施的社会条件,那可能仍只是空谈,并且,还可能因执法中的法律与民情的冲突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