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培训网-经理人俱乐部

首页 » 法律服务区 » 法界评论 » 论理治
永不言败 - 2008-1-30 9:27:00
一般而言,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特别是单个的人,总是富有情感和充满倾向的,即使在遵循既定合理程序的情况下,这样的个人作出的重大决策也难于排除其冲动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因此人们常常能找出理由怀疑此种治理模式的合理性。
集众人之智慧,经过认真思考讨论形成的法律,被普遍地认为充满理性,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摒弃了个人非理性的情感色彩,以致可以逐步形成被人们视作优越于人治的法治模式。
人治与法治是有重大区别的,人治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容易发生变化的人的素质,虽然其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但难于保证长期可靠。就法治模式而言,因为法包含着智慧、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和合理性,其治理效果在通常情况下应该较为理想,但它仍有滞后性之不足。
人治与法治实际上均有可取之处,即只要由人格高尚、冷静的智者作为决策者,其所推行的人治应该也会有良好的效果;如果法律制度包含着智慧、具有适度的超前性,相对应的司法具有良性与正义,法治也能推动社会发展并显出勃勃生机。
上述人治与法治的合理内核,就是笔者所推测的理治,即决策有理性、司法有理性、执行有理性、监督有理性。
具体言之,一切决策必须具有理性。立法决策、社会经济发展决策等事关民生的重大决策,都必须具有理性:符合最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理性的决策依靠的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众多智者的自由意志表达参与和没有私心的专家等人参与的专门论证,最后由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决策。决策失败是根本性的失败,必须力求避免。可以考虑在决策中建立回避制度,避免私心倾向者参与决策,防止决策失败。立法决策的理想境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质量的各部门法。所谓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指具有可行性且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法律体系。发展决策的理想境界是利用了现有资源作投入获得了最好的发展效益:经济文化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秩序良好民心安定。
所有的司法行为应当符合理性。刑事侦查、审判、国家公诉等司法行为符合理性与否的标准主要在于是否依法办事。如果依法办事与社会效果或政治效果发生冲突,则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的前提下适度地变通,并应尽可能地经过最高司法机关的核准。同时,要建议尽快修正导致出现冲突的不合时宜的恶法。并且,如果经济社会条件成熟,建立恶法补偿基金也是必要的,这样能使恶法造成的损害得到一定的弥补。
执法应该符合理性的要求。行政执法、司法执行活动均要有理性,必须依据已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必须不怕恶人和强人,也不能歪曲法律去同情弱者,更不能仗势欺人,违法执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执行都得有一双明亮的眼睛,能识别狡猾者的伎俩,同时,执法必须严格、文明,并应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区分违法过错程度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作相应的人性关怀或显出铁面无私的脸色。例如,给非最严重的违法者以一定的关怀和挽救教育是执法理性的一种表现。
监督要有理性。前提是监督者本身的高素质和构建接受监督的机制。依全面监督的观点,监督工作应当一丝不苟地依法全面进行,对于行使公权的各种行为都可以考虑纳入执政者统领下的监督范围。即不仅要监督司法、执法,也要采取合理的形式监督立法,监督决策,以尽量避免出现立法懈怠、决策失败等问题。
理性治国或理治要求在国家统一规划安排下进行各种阳光作业。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妖魔鬼怪可能在阳光下显形,各种阴邪之物会自动地远离阳光作业区域。为此,决策、司法、执行、监督四个方面接受阳光普照,抛弃暗箱,将有利于真正实现理治。
理治要注意吸收精英治国模式中的科学成份,使决策阶层、司法官员、执行官员和监督官员成为相应领域的专家或高水平的艺术家,其奉献即工作行动成为社会精华,培育整个有序向上的社会机制。
理治应是法治的未来,法治是人类社会迈向理治的重要站点。在法治逐步深入人心和运作渐入佳境后,以理性法律体系为基础,以理性司法、执行、监督为具体运作形式的法治基本上可以展示未来理治的面貌,这时的法治可以说实际上就是理治。当然,在初始阶段,法治仍然只是理治的一种探索,是理治的一种保障形式。
理治期望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自然物质经济环境。大起大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自然灾害给人们过多的过于紧急的考验,此时的决定容易失去理性,应尽力避免。国与国的相处关系和睦与公平竞争也对推行理治有重要作用。理治还要求决策具有前瞻性,这样可使后续决策有正确的轨道,实现理治各环节的良性互动。
理治或完善的法治是盛世独享的人类文明,对已有的法治苗头,人们应该倍加珍惜之,促成之。良好的法治是通向至美至善的理治的必经之路。
理治的胸怀是博大的,理性的决策与引导是其重要内容,同时它也容纳充满人情味的节省人类财富和精力消耗的调解和解等解决纠纷的形式。愉快地接纳主要适用于非恶意侵害的适度的调解是理治模式在初级阶段应具有的胸怀。
理治忌讳决策的随意和决策空白,这种动摇理治应有的稳定性一贯性的懒惰随意的作法能将其置于死地,会严重破坏经过努力换取的成果。由于受伤害的心对于同样的受伤情形总会有后怕,所以如果出现这种后果,其后续影响必须靠更多付出才可能消除。
理治惧怕拨苗助长。理治之苗只能按规律生长直至开花结果,自以为进入了开花结果阶段,忽略教育、经济等现实条件,幻想式地超越应有的发展阶段,就可能步入不归路,损失将巨大无比。
理治需要培育知识就是向社会提供报务的资格、知识就是为社会服务的权力这一理念。有知识的人们应当有机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提供其智力,报效于治国大计。未来的世界将会是理治的世界,更是知识竞争的时代,尊重知识是理治的应有之义。
理治注重公平、正义、效益,反对弄虚作假、形式主义。面对现实,运用科学知识、运用规律去驾驭社会发展是理治的应有含义。一切诈骗、腐败都是破坏理治的行为;理治鼓励创新,鼓励真才实学,鼓励流动选择中合理配置官吏才能资源,促进高效治理。
高度文明社会中的权威主要来源于理性,野蛮社会中的权威才只靠暴力维系,任何社会必须对此进行选择。而如何进一步保证和促进理治,取决于试行有效的法治模式的逐步完善和进一步深化的状况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
1
查看完整版本: 论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