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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言败 - 2008-1-30 9:26:00
一般而言,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基础之上的一种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如果国家管理者及被管理者即全体社会成员均有较高的素质,每个个体都有高度的正义感、自觉性、良心,能理性地严格遵守不包含制裁手段的引导性规则,那么不需要法治也并非没有可能。这种具有高度自觉性的社会治理模式就是德治,个体成员的较高的科学文化教育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能够共同构筑社会德治的美丽风景线。这可能是人类社会最理想的治理模式——没有对抗,没有制裁,没有司法消耗甚至没有纠纷而社会秩序井然,相互关心蔚然成风。
理想程度居于第二位的治理模式是理治。丰富的科学知识与高超的管理能力使得政府具有很高的权威:决策正确、执行准确、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虽然在一些局部地区、领域存在小规模的矛盾冲突和并不十分严重的问题,但各方主体仍能以全体根本利益为重,以公平合理为基础,最后虽然经过一定波折和资源消耗,仍能较好地理性地解决纠纷,保证社会有序。
位居第三位的是法治。国家管理者运用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以明确、公开的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国家必须为制定、宣传、执行法律消耗一定的物质财富和人力资源,在执行中的冲突与对抗也难于完全避免,甚至在局部损失不小。但由于法律的公正与透明、司法的迅速及时与公正,社会秩序能够得以维持在较为理想的状态。
相比较而言,德治是最理想的,是一种几乎不需要成本的管理模式,理治则次之,法治更次之。
德治需要的最佳物质环境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但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还要求社会成员的道德良心在时时处处发挥着调节润滑剂的作用。理治则要求成员能用理性的头脑指挥着行动,在出现阴暗念头与理性解决方法时作出理智的选择。法治则对人们的良心道德和理性没有特别的要求——尽管良心道德对促进法治有积极影响,但它对立法者的理性和司法者的素质以及国家推行法治的物质保障却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在民众贫穷的场合,如果社会成员仍有高度的良心道德理念,那么出现德治状况应该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成员们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觉悟处于一般水平、物质条件尚可满足司法消耗的情况下,以德治为引导,为最高目标和长远目标,以理治之科学知识教育民众,以法治的方法为常规制裁和处理手段是恰如其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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