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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一线 - 2008-1-27 22:21:00
记得上中学时,就从《政治》课本里得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也一直坚信,法律不仅公正,而且是至高无上的。可惜,现实无情地告诉我,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未必平等。有时候,法律更象是保护强势群体的秘密武器。
  据《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诚然,小许是在明知银行ATM机出错的情况下,恶意盗取银行的货币,这样的行为确实属于犯罪。但是,法院只字不提银行因为疏漏而造成漏洞的错误,轻易给犯罪份子扣以“采用秘密手段”这样的帽子,实在是荒唐可笑。请问,何来之“秘密手段”,如何理解“秘密手段”?当然,对于犯罪份子应该被定性为“非法占有罪”,还是“盗窃罪”,作为外行,我没有资格对法院提出质疑。但是,利用银行漏洞盗取17。5万元就判无期徒刑,我个人认为量刑明显偏重。网易关于此事件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有90%左右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在小偷与银行之间,法院选择了“袒护”银行。毕竟,与小偷相比,银行显然是个强势群体。
  为什么众网友会认为量刑过重呢?我们不妨把视线拉远点看,面对动辄就贪污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贪官,面对采用欺诈手段,肆意骗取国家巨额财产的“落马富豪”们,法院又给几个人判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众所周知的上海落马首富—周正毅与中国第一贪—陈良宇,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得到法律最终的判决与制裁。人们不得不承认,在法律面前,强势群体仿佛被一把无形的伞罩着,总能得到法律从轻判罚。而弱势群体却往往是法律用来维护其“尊严”的试金石,不能不让人怀疑中国的法律是保护强势群体的秘密武器!
  无独有偶,前天看了CCTV-12频道的一档法制节目,是说一个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的丈夫游手好闲,几乎天天赌博,经常输得一干二净以后才回家,回到家就毫无理由的毒打该妇女。在最后一次遭遇毒打后,该妇女一时失去理智,用木棒残忍地结束了丈夫的生命,事后她选择了主动投案自首。当时,她有一个两岁的儿子和一岁的女儿。由于服刑期间表现突出,无期徒刑已经被减为13年有期徒刑。在服刑的第11年期间,监狱干警决定让她回家一次,以早日得到家人的原谅与宽恕。结果她的公婆不仅不接受她的归来,甚至不接受她的忏悔,她的儿子也坚决不认她这个妈妈。一出悲剧就这样真实的在人间上演,实在让人感到无比揪心!
  这个悲剧产生,缘于该妇女是个法盲,她根本就不懂法律,也不知道运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从而才导演了这样的人间悲剧。其实,这样的悲剧在中国几乎每天都会上演!事实是,悲剧发生后,法律都会无情地站出来显示自己的威力与尊严。如果所有公民都懂法,肯定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人间悲剧。我不得不发出我的质问:中国各级法院的工作人员平时都在干什么呢?为什么不去向广大百姓普及法律,不去推广法律知识?中国将近9亿多的农民,有几个人懂得法律知识?向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把公民不懂法的责任归结为公民的愚昧与无知,只能显示政府的无能。忽略大多数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是变相保护少数强势群体的特殊权益。
  在封建社会,崇尚用“王道”治国的专制统治阶级尚能提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而今,被标榜为“法治国家”的中国,在法律面前,居然还不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真不知道这是文明进步的表现,还是文明倒退的体现?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社会稳定的法宝。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元首,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约束与制裁。而且,任何权利机构都不能驾驭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任何政党,官员以及普通公民都是平等的。可是,在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停留在教科书上,现实中很难做到人人平等。毕竟,在中国,金钱和权利有时候可以左右一切,甚至于左右法律。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旦法律成为保护强势群体的秘密武器,国家的长治久安毕将遭到严重破坏。同时,和谐社会也不可能真正实现。那时,出现的不仅仅是几个“灭门案”,也不只是几个“抢劫案”而已,社会出现大的动荡不是不可能!
  但愿,“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美景能真正在中国全面实现。那将是所有中国人的福祉!
海天一线 - 2008-1-27 2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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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昨日,重庆市小动物保护协会40多名志愿者走上街头,掀起善待猫狗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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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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