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言败 - 2008-2-1 11:45:00
法律制度内容上的一致性,使得全部法律看起来就是一部完美的惊世之作,在此基础上,使整个国家范围内所有的纠纷争执得到整齐划一的解决和落实法律责任,这一良好效果当然符合立法者的期望。但是,这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想像,绝对意义上的法制统一是难于实现的。法律是人们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必须受到具体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最佳的法律是与其适用范围内的各具体情况完全吻合的法律,但是,只要在这个国度内有复杂而又相互存在差异的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这种绝对的统一就很难实现。
例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同样的盗窃5千元钱的行为在贫困地区的社会危害性就比在富裕地区要大得多,因此,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盗窃犯罪适用刑罚的标准是不切合实际的。又如为临时避免家庭暴力侵害而设置的公共的妇女庇护所也必须与当地可提供的物质条件相符合,要求在物质富裕程度不一的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妇女庇护所的任务在财政经济紧张的地区就无法完成。
追求法律制度在复杂国情的国度内绝对的统一是受国家大一统观念驱使的结果,对此我们应该是理性地分析。国家基本法律中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的统一是维系国家完整和民族尊严之必须,但也要看到,向权威部门报告核准并备案后对法律作出微观方面的因地制宜的变通,应该说是对国家完整和政权并无破坏作用,相反,还有实际上的促进作用。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是必要的,否则就会导致法律缺乏刚性。对于在此基本法律制度下的与当地具体社情、经济文化发展指标紧密相关的微观内容,可以考虑由各地在综合调查的基础上自行设定。实际上,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就有此朴素的要求。在具体的操作上,宜由各地的高级司法机关自行设定并报最高法院确认。有些具体的情况完全可以根据能够预见的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确定相应的比例进行具体的换算,进而实现较高程度上的公平正义。如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起点,就可以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或生活水平,设定一个系数来确定。虽然该收入情况的具体情况会不断变化,但因该系数具有合理性而必须保留——因为它仍然可以使判断行为危害性的具体标准紧跟时代的步伐,实现法律的具体理性,进而实现全国法制的相对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