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言败 - 2008-2-1 11:44:00
法治是一项需要人类长期追求的目标,它不是能在朝夕之间完成的事。违背其渐进规律而急于求成将会适得其反,与其根本目标相悖。除了国内因素外,一个国家的国际环境也会对其法治的进展情况产生一定的作用——尤其在国家之间交往日趋密切的时期。
法治进程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归根结底,法治不过是以深入人心的法律管理社会、协调纷繁复杂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形式而已。它的产生、发展、具体形态等,无一不是由人类的社会物质生活方式所决定。相对落后的法治形态总是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相对应,较高程度的法治总是作为较为发达的社会经济的挚友出现。例如,西方的经济关系发展在公元6世纪后明显要快于东方,以致作为法治经济程度较高状态伴随物的民事经济权利就比古代东方更为发展,在后来还出现了法治相对落后的东方引进西方发达法律制度的现象。为此,应该清醒的认识是,协调健康地发展社会生产是实现较高程度法治的前提——尽管法治本身对社会生产有一定的独特作用。
迈向法治还必须注重公众的社会文化水平的影响,特别是其中的公众法律观念的作用。在社会生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公众的精神世界就是决定法治进程和水平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公众的文化水平决定着同为社会个体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认识社会的能力和管理社会的水平,他们与其他个体一道决定着国家权力模式,一同影响着国家权力与公众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这就为法治的基本模式设定了范围。同时,公众与国家对法律制度、诉讼与道德的基本观念又会影响法制的完善程度与维护法制的状况。离开公众的文化水平和对法律的心理态度,无法谈论真正或全面的法治。高水平的文化、对法律的充分信赖,结合一定的社会生产水平,就可能创造出完善的法律制度,就可能有健全的司法机构、高素质的司法官员以及良好的司法环境——所有这些都是到达较为理想法治境界的必须成份。
与社会经济生产发展的渐进性相类似,人的主观能动性虽然使得人能够主动地认识事物,掌握其规律并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所用。但众所周知,人类认识事物本身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超越人类认识水平的制度,肯定会在贯彻落实中遭受种种阻碍,或被合理地扭曲变形后才得以执行。因此,为了迈进法治的殿堂,立法与司法等机构的运作和提高公众的法治理念都应当循序渐进。其中立法审时度势的决策对法治最为重要。立法机构应当根据人类认识规律和社会情势立法,逐步推进法治。如果人们在设定规则时未将人类社会发展水平和人类认识事物的规律和参与人员的认识能力、文化观念等重要因素考虑在内,那就是不够成熟的。司法机构运作的渐进性主要是要求有远见的司法机构管理者应根据司法人员素质、能力情况和司法机构物质保障情况,结合社会可提供资源作出恰如其分的改良决策,既积极又稳妥地不断改善。法治渐进在公众法律觉悟、公众法律需求方面,则要求对公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机构应当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传统文化观念、法律完备程度、司法资源状况等相结合进行最为适当的教育与引导。所有这些,都是实现法治所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