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言败 - 2008-3-22 17:27:00
对于群居生活的人类而言,秩序是所有的公众发自内心的需要。对公平、正义和有序状态的追求是每位社会成员的天然职责——反社会的畸形人士除外。
在真理与谬误、诚信与虚伪、善良与凶恶之间作出朝向真善美方向的正确选择,正是出于良知的驱使,人类社会也正因此始终是生机昂然的组合体。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以及它们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执行者与社会的关系,正如阳光雨露与种子一般:没有良知的法律职业者,可能蜕化为能将前景灿烂的社会予以残酷摧毁的邪恶势力。
在社会个体数量不断增长的年代,法律治理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法律职业者残缺不全的良知,就会逐渐地动摇社会秩序基础,由此带来灾难性后果——这不是夸大其词的表述和猜测。产生于后天的良知是法律职业者在社会中得以立足的道义理由。
立法者要有良知,他们应当尽可能地完全地掌握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他们应当有力地制止借立法规避应尽责任的阴暗企图,他们应当有预见性地制定一些法律;他们应当使所有的法律都尽可能地通俗易懂且意思明确;他们对关于法律含义的争论,应当及时阐明其原意。立法者粗制滥造、拖延立法或被某利益集团所操纵,则是其良知泯灭的表现。他们制定出的恶法就为法律解释和司法以及公众守法埋下了祸根。麻木的公众和冷漠的官员则是丧失良知的立法者的同道挚友。积极参与立法对于公众而言是保证立法质量和关心其日后切身利益的应然之举。在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年代,要更加热心地关注立法的内容。
司法者要有良知。司法之所以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因为他们能在良知的作用下公正地执行法律。作为司法官员,应当以良知去判断案件事实,作出最符合正义理念的认定结论;他们应当凭着良知去选择适用法律,而不是对法条的任意扭曲;他们应当适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是胆大妄为地徇私枉法。有良知的司法官员善于在独处时洁身自好,有良知的司法官员能够保持天然的正直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有良知的司法官员还有颗敏感但坚强的心,他们不会麻木地面对社会中弱者的悲惨遭遇,更不会配合强权霸道势力对公众巧立名目掠夺他人;有良知的司法官员不会在恶劣的司法环境中屈服低头,不会轻易地让宝贵的光阴在空虚中溜走。有良知的司法官员敢于面对一切邪恶、腐败、堕落、阴谋与狡诈,敢于公正地果断地行使手中威武的职权。有良知的司法官员又有宽广的胸怀,能够坦然面对新闻媒介和公众的咨询监督。有良知的司法官员还能够因回顾过去实现的公正而开怀大笑,公开并真正地从心灵深处感受这种喜悦。丧失良知的司法官员是肆无忌惮地横行于社会的邪恶,是对原本神圣的司法职业和玷污的威胁。缺乏良知的司法官员如同枯木,如行尸走肉,他毫无意义地在世上走了无聊的一回。缺乏良知的司法官员可能在临终前的一刹那后悔莫及,但为时已完的生命只是使其带着别人对他的轻视和嘲笑离开了尘世。
法律学术研究者要有良知。他们应当有独立的学术品格,对于自己专业领域中的问题发表的观点均有充足的理由;他们应当有崇高的学术使命感,有着对历史和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心;他们应当认真执着地进行专业研究。有良知的法律学人不会成为恶人的帮凶,不会是人云亦云摇摆不定的可怜虫;有良知的法律研究者不会将金钱放置在其学术品格及其职业原本代表的公平正义之上;有良知的法律研究人员不会故意歪曲法律本意而为公正的司法制造阻碍;有良知的法律研究人员是遵守法律的楷模,勇敢的法律尊严的捍卫者,他敢于以实现社会正义为据点,不懈地探索和勇敢地公开其研究成果。有良知的法律研究者应该具有远见,能够尽全力突破法学研究的现有水平,抛弃世俗的偏见,有力地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和法律实施的公正高效。缺乏良知的学者则可能成为金钱的仆人,葬送众多学子对法律学术的虔诚和执着的信念;没有良知的法律研究者可能只是在用其聪明的大脑游戏其原本可闪耀光芒的人生。
基本的良知要求对于忠诚于国家和社会、忠诚于事实和法律的法律职业者而言,它不仅会破坏他们的个性,反而能用公平正义这个主题将个性各异的法律职业者召唤到维护秩序的战线上,共同支撑人间光彩夺目的公正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