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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布 - 2008-3-18 20:41:00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死者是一个来至江西农村的在京打工者,交通支队对事故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
    死者从1998年8月来到北京务工,生前有三个孩子,去年发生交通事故时,大孩子11岁、第二个孩子4岁、最小的才1岁。最小的孩子,是在北京出生的。
  死者家属看到外来民工陶红泉一案,得到“同命同价”的终审改判后,找到我代理此案。
    死者是外来民工,当年来京也办理过暂住证。可能是感到暂住证没有用吧,后来就没有再办理过。
    他在北京时,一直是给个体户打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证明他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有正当职业,就得靠人证了。而人证,是比较难以使法院采信的。
    如果法院以户籍为依据来认定死者身份,按农村居民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及三个小孩子的扶养费,再加其他一些赔偿费用,赔偿总额至多也就20万元。
  如果死者是城市户口,家属等到的各种赔偿可达到40多万元,两者之间整整相差20多万元。
    死者的妻子,把两个年幼无知的孩子也带来开庭了。看到这两个不懂事的小原告,我的心情顿时变得沉重起来。孩子太小,根本不知发生了什么事。
法官对死者的妻子说,下次就别把孩子带来了,叫代理人来就可以了。律师之所以叫她把孩子带来,也是想得到法官的“同情”,希望在判决时能适当予以照顾。
  一纸不同的户口,赔偿费用相差20多万元,不得不使你感到城市户籍的“含金量”。
  同是一条生命消失了,由于户籍的不同,家属得到的赔偿相差巨大,最高法院制定的赔偿标准,难道不是在歧视农业户籍人员吗?
  此案能否得到有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我心中并无十分的把握。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修改,北京的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随意性比较大,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在我所代理的这类案件中,法院有按户籍为依据判赔的,也有参照城市居民标准判赔。这种不统一的判赔标准,真使人感到困惑。
  《人民政协报》曾就陶红泉一案采访过我,我对记者说,附条件的“同命同价”赔偿,虽然也体现了司法进步,但是广大农村居民所希望的仍然是无条件“同命同价”赔偿。
  有人认为“同命不同价”的根源,在于户籍二元制度。如果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别,你法院只得实行同一标准了。
    律师不认同这个看法,这只是一个表面上的问题。因为取消了二元户籍后,他们还会想出其他方法,以体现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
    律师以为真正的根源,是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意识。也许权力部门会认为,城乡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有差别就理所当然会有不平等。于是乎,“四分之一选举权”和“同命不同价”规定,也就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户籍制度要改,说难也易。不平等意识要改,说易也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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