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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 - 2008-3-8 21:40:00
不受证券法调整的其他投资权利的交易市场,是灰色证券市场。我国法律为了防止规避证券法的灰色市场的出现,严格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的出资人数量(《公司法》第24条,《合伙企业法》第61条),以降低其股份或者出资的流通性。但即使这样,对于证券法调整范围外的投资权利,灰色市场仍然可能存在。例如合伙企业和出资份额、外国期货交易所发行的期货,可能成为灰色市场的交易对象。

现在想讨论这样的问题:
(1)灰色市场产生的法律障碍
合伙企业公开募集合伙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设立专门从事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者外国期货交易的交易机构,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投资权利可能成为普遍交易的对象?存在何种法律障碍?

(2)灰色市场的事实
在中国,外国期货或者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交易是否普遍,原因是什么?
其他投资权利的交易,情况又如何?

(3)灰色市场的法律管制
为了保障灰色市场的资本顺利流通,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法律都有哪些规制手段?应当设立哪些规制手段?例如信息披露规则等等。
娃娃 - 2008-3-8 21:40:00
我国证券灰色市场是存在的,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国内未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国外股票、期货
依我国目前法律,组建灰色市场的行为本身,并无违法之处。灰色市场的交易行为,如果交易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或者国外公司股票、国外期货,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其中只有交易国内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可能违反《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属于禁止的场外交易。
目前,相关国家机关虽然不鼓励灰色市场的设立,但也无法禁止其存在。公安机关仅就其中涉嫌诈骗的行为进行打击查处。
德国民法上有“一般虚假陈述责任”理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中第三人责任的规定,专门规范灰色市场的参与者的民事责任。而我国尚无此类规定,灰色市场上的投资者如何得到保护,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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